但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中外文化沟通交流中,我们要保持对自身文化的自信、耐力、定力。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董必武曾说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是主要的一项。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既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进了中华法系从价值理念、文化底蕴、制度构建、治理经验等方面的时代性升华、现代性复兴,同时又赋予了传统中华法治文明全新的时代内涵,使古老的中华法系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不少仁人志士试图变法图强,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 的政治模式,但最后都以失败而告终。(一)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道路的历史和实践基础。四、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新格局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宏大战略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既赓续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的内在精神和思想精华,更彰显21世纪中华法治文明的时代性、创新性和国际化、现代化等时代特征。为此,不仅要继续推进历史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血脉的现代化复兴,更要面向世界和未来促进当代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发展。
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的新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在中国语境下,上述概念的含义既有区别,又彼此融贯。[37]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其宪法修改草案,同样是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而且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
[38] 在制宪之后,则进入到宪定的国家权力日常运行阶段。因而,在民主当中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4)以共均平为特征的经济弥补和扶助政策。[4]参见张龑:《没有社会的社会契约——对卢梭公意理论与传统民意观的批判性考察》,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第135-148页。
因而,这种意义上的民主,意味着涵括的实现,包括政治上的涵括和经济上的涵括。施米特所批评的议会主义缺乏真正的讨论精神、缺乏公共性、会陷入到纯粹的多数计算当中,这些问题依然存在,而贫富差距导致的政治参与不足等问题则益发严峻。
N. Luhmann, Politische Theorie im Wohlfahrtsstaat, Gunter Olzog Verlag, Minchen 1981, S. 25. [11]参见[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屈折与展开》,龚颖译,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55页以下。但多数需保持一种开放性,少数始终存在着成为多数的可能性。同时,还可以在中国共产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二元代表体制的框架下,保证立法的政治方向,以防止出现立法盲目追随民意(众意)的情况出现。从中国近代民主的发展历程来看,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追求民权解放和共均平的实质民主理念需要融入到民主的制度实现当中。
为了同时实现上述双重功能,中国宪法确立了二元民主观,即超越单纯的代议制民主,将人民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结合到一起。不可中断的民主正当性之链条主要体现于民主的三重构造当中:(1)功能和制度上的民主正当性:在议行双层框架之中实现权限分工与合作,各司其职,但又相互协作。[44]同时,合宪性审查这种带有商谈民主色彩的机制,是一种纠正机制,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价值碎片化和价值虚无的状况,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实现价值整合,即在谋求最大程度共识的基础上作出价值决断。[37]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447页下。
人民的最广泛参与性可以通过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非正式机制、党政之间的制度化联系,转换为政治系统的决定。[27]论证代表以商谈共识为基础,在制度层面上则体现为合宪性审查制度。
[2]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13] 在社会主义理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民主观,最终在制度层面上发展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建设理念。
在复杂社会当中,民主尤其应该对多样化的可能性保持一种开放态势,民主的本质在于多样性的呈现。在整个阶段当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均体现了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融合,并依据不同阶段的性质,而呈现不同的特点。其次,民主在反映多样性的基础上,需要作出政治决断,即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体现为在多元社会当中对政治方向的总体把握,从而避免因民主的多样化而导致的扯皮和低效。但凯尔森认为,恰恰只有代表者与被代表者被区分开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9]民主从一开始便与个性解放、摆脱贫困、实现平等联系到一起,这是一种对底层民众受压迫、受剥削状态的改变,比如妇女的解放、对封建家庭的反叛以及对无产阶级地位的改善等等。在这一不可中断的民主链条中,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诸项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人民的授权和民主的控制。
人大代表的产生体现了与西方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均不同的制度逻辑,其中融入了实质民主的理念。(2)作出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断。
[9]王人博:《庶民的胜利——中国民主话语考论》,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30-45页。比如《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如何填补这一差距,就成为民主理论所必须克服的核心问题。
这三个层次是:(1)形式民主:不可中断的民主正当性链条。(三)商谈民主:实现价值整合 尽管通过各种程序机制,可以在决定作出之前,尽可能将复杂性和多样性反映出来,并纳入到政治选择的可能性范围当中,也可以在决定作出过程中,尽可能贴近和反映民意,作出理性的、可接受的政治决定。首先,需要通过实质性的补救措施来保障民主参与中最广泛的代表性,这也是多样性要求的体现。参见E.-W.Bockenforde,Demokratie als Verfassungsprinzip,in:J.Isensee/P.Kirchhof (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3. Aufl., Bd. II: Verfassungsstaat, C. F. Miller, Hei-delberg 2004, S. 437-445. [41]N. Luhmann, 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 Suhrkamp 1978, S. 11ff.[42]Ebd.,S.38ff. [43]对决定者的监督,最典型的是《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可以说,不存在完全脱离法律基础的行政权之行使,而法律基础即意味着民主立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种民主控制。[31]就此而言,民主集中制具有双重功能:(1)反映多样性和复杂性。
全链条意味着,在国家权力行使和运行的整个环节,都不可脱离民主的控制,即国家权力行使要始终具有不可中断的民主正当性之链条。既要从全过程人民民主角度理解我国宪法民主体制的规范本质,又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依托于宪法层面有关民主机制的规范建构。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只是具有单纯的程序意涵,而且具有实质性的价值意涵。除立法之外,其他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充分的民主性。
此外,诸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具有司法权属性的机关,因为其产生的民主基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的义务,都使得司法权的行使同样也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四方面的方式,将人民意志反映和体现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当中:(1)国家意志形成过程中(政治方向和政治决策中)的人民意志体现。[36]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实现机制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端,属于国家建构的阶段,是国家权力的形成阶段。[5]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的制度设计需要以尽可能地体现真正的人民意志为核心目的。
(3)商谈民主:通过制度化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纠正以多数决原则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之弊端,在多元社会当中实现价值整合。基于以上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维系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联结方面具有自身特色,将中国共产党领导嵌入到中国的二元民主结构中,在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之间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
二、中国宪法的民主结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透视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22]正是因为人民与议会这种代理关系,使得人民可以通过代理权(在这里主要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对意志的形成施加持续的、但只能是间接的影响,而非直接参与其中。
这意味着,在决定准备阶段,要设置各种程序,充分吸纳民众意见,并加以消化吸收。此外,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拥有地方立法权,同样是立法民主的体现。